劳动者有权拒绝强令冒险作业
2008-07-16 15:33:14.0
专业认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起草申诉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提供劳动法律咨询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案例

林某在某建筑公司的一个建筑工地担任班长。最近,林某所在的班组因起重设备不足,没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耽误了该工程的整体进度,公司依据《工程进度考核奖惩办法,扣减了林某和其所在班组的奖金。

林某对自己和本班组被扣奖金一事感到冤枉,向公司经理反映道"延误工期不是我们工人的错,而是设备不够用造成的。如果公司不给我们增加设备,下一阶段的工期还会延误,我现在丑话说在前面,到时候别又扣我们的奖金。" "缺设备好办,我给你们解决。"经理不光回答的干脆,行动也很麻利,当天下午就从另外一家建筑公司租来了一台起重机,"给你们增加这台起重机后,如果还延误工期,我看你们还有什么话说?"

第二天,林某发现公司租来的起重机是一台常年停用的老设备,许多地方出现锈蚀,钢丝绳也有轻微损伤,于是就请求公司经理安排专业人士对这台起重机进行检查。"你是不是有意就想让工程进度延误呀?"公司经理生气地对他说"你说设备不够用,我马上给你增加,可你又要检查设备,你什么意思? 如果想跟我作对,你就明说好了!"

林某也是个脾气很倔的人,抱定了"起重机不检查,我们坚决不用"的态度,任凭经理怎么吼、怎么着急,他也不启用那台租来的起重机。

眼看进度提不起来,而交工日期越来越近,经理情急之下,以林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理由,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要给予林某纪律处分。

律师提示:

林某坚持在公司检查起重机前拒绝操作的做法是正确的。公司经理要给予林某纪律处分的做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国家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18条中规定,对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钢丝绳、吊链等有无损伤,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他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钢丝绳的安全性能等。目的是确保机械使用时能保持良好的安全状态,以防事故发生。案例中,公司租用的起重机是一台常年停用的老设备,许多地方出现锈蚀,钢丝绳也有轻微损伤,其安全性能无法保证。林某发现此事后,及时向公司经理反映,其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规定。公司经理接到报告后,本应及时予以处理,但他却只考虑工程进度,不考虑安全因素,强令林某等工人操作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起重劳动。《劳动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以及《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对劳动者保护,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国家严格保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因此,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进一步细化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林某有权拒绝和抵制公司经理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且这种行为不能视为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就是说,公司经理以林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理由,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要给予林某纪律处分的做法是错上加错。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甚至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严重危及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我们希望这些用人单位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规范化、科学化地安排生产作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网的观点或立场]
发表评论
昵 称:
主 页:
内 容:
表 情: